声明 |
投诉主体 |
投诉人:对本省各级机关效能问题进行投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被投诉人:本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投诉范围 |
投诉人可以对被投诉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 违法乱纪行为: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的文件,继续施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有偿招待的; (二) 工作作风问题: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受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的; (三) 政务公开问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或不按公开承诺履行职责的; (四) 行政许可问题:无正当理由超期办理审批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不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五) 司法问题: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超期羁押,对群众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 乱收费行为:无法定依据、不按法定范围和时限或者违反征收资格和收费许可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征收,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征收,不告知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争议的事项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 行政执法问题: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八) 其他不满意的机关效能行为。 |
注意事项 |
(一)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投诉事项、理由、地址等内容; (三) 请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进行投诉,以助于尽快处理、方便反馈; (四) 请勿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借机造谣、诽谤他人,否则承担一切因投诉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 投诉管理人员拥有处理投诉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投诉将予以删除; (六) 如在本网站投诉,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事项。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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